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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局是不是给我算错了?

2024-02-11

有一家公司

发广告征集图案设计

采纳的话

将奖励一万元

我参与且设计的图案被采纳了

对方公司也给了一万元

但税务局认为

这“一万元”是“偶然所得”

并按“偶然所得”扣了我所得税

这难道不是我的“劳务所得”吗?

税务局认定是否有问题?

本期嘉宾

上海习正律师事务所

万英军律师

万英军律师表示,税务局的认定没有问题。关于市民的疑问,首先要区分税法下“偶然所得”和“劳务报酬所得”的区别。

什么是偶然所得?
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,是指个人得奖、中奖、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。

得奖所得,是个人因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,获得某机构的奖励;

中彩所得就是买彩票中彩取得的所得;

中奖所得和中彩所得其实区别不大,缴税也无差别,需要花钱购买抽奖机会的归类为中彩所得,不需要自己花钱购买抽奖机会的归类为中奖所得。

对此,万英军律师提醒,对于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(含1万元),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(含800元)的,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,目前税收文件规定中有四项应该归入此类: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,企业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人上赠送礼品,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,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。

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?

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,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。

所以根据相关的条例,市民的这“一万元”是得奖,而不是劳务报酬,因此是应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。

律师提醒

万英军律师提醒,“偶然所得”和“劳务报酬所得”因为征收方式和适用税率都不同,很难说“偶然所得”纳税就一定比劳务报酬高。

个人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依照20%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是固定的,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。

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是综合所得的一种,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,适用20%至40%的超额累进预扣率。到了年度汇算清缴时,根据税法规定,居民个人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,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,税率从3%到45%。

如果个人综合所得超过30万,超过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%,超过96万的部分甚至可能会达到45%,在这种情况下偶然所得税率仅20%,就比综合所得要有税收优势。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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